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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82民初8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川0682民初883号民事裁定,冻结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户存款120万元、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账户存款120万元。***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户存款120万元的冻结; 解除对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账户存款1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