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82民初8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川0682民初883号民事裁定,冻结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户存款120万元、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账户存款120万元。***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户存款120万元的冻结;
解除对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账户存款1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