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82民初883号
申请人:***,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皂角城东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0894769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