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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82民初883号 申请人:***,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皂角城东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0894769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