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执34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王加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涟水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许秀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涟水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826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涟水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0000元及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涟水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2021年10月18、2022年1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结果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1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目前无能力履行。
三、2021年11月23日,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了解到被执行人对办公场地的租赁已经到期,现在已经无人在此办公。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涟水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涟水和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的线索。执行人员于2021年12月13日与涟水和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谈话核实。和誉公司表示江南房地产确实对其享有4500万元债权,但是在法院查封前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到期债权如何进行分配清偿,江南房地产也向和誉公司发出了委托支付函。现和誉公司已另案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涟水法院停止就江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务继续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誉公司仍然按照协议进行委托支付、债务清偿。
五、执行人员了解到汉邦公司对江南房地产负大额债务未得到清偿,现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故裁定冻结涟水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25万元,并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汉邦公司破产管理人处。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受偿。
2022年1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26号民初363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将承担查封、冻结失效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嵇海峰
审 判 员 周 剑
审 判 员 郭新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大双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