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5722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江苏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街道海安路安东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276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