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执172号之二
被执行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64935095C,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汪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金、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2020)苏0830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单位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单位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退赔名单及金额详见后附清单)。
后被告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17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显示被退回,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上述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月17日、2022年4月3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盱眙县××城街道××北路;。因被执行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破产清算,故对上述房屋不予查封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无车辆。
4、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5月24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非被执行人经营场所,也未见被执行人工作人员。本次走访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2年6月22日,因被执行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执行标的为8128079.45元,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负有履行缴纳罚金及退出违法所得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830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及退赔部分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及退出违法所得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本案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张晓玉
审 判 员 单 军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 辉
书 记 员 程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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