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4428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建军,江苏宗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95635151T,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沙岗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江苏淮海潮(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64935095C,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淮河南路9-1号。
诉讼代表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
主任:朱桂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丹,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睿,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督促,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法律规定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中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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