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2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原,江苏法之***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盱眙县山水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住房管理科副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五墩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淮河南路9-1号。
破产管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睿,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2)苏0830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一人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印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江东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