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民初3561号
原告:***,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刚,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盱眙县勋爵建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1399890950,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五墩村。
法定代表人:桑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东,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73022845U,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淮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桑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盛、孙奥,江苏宗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盱眙县勋爵建安公司、***、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99元,减半收取759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中文
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
人民陪审员 薛 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