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泗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311民初325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江苏省泗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归仁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泗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22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被告(原名泗洪县五建公司)承接宿迁市湖滨新城祥和家园工程,原告为其做防水工程。2010年9月18日原告与泗洪县五建公司**虎项目部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2000元,由项目部经理***向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向原告承诺该款从祥和家园B4、B5号楼工程款中扣给原告,并加盖泗洪县五建公司**虎项目部印章,但此后原告并未取得该款。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五建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08、2009年被告将其承包的宿迁市湖滨新城祥和人家工程中的B4、B5卫生间防水和室外防水分包给原告施工。涉案工程2010年已交付使用。2010年9月18日***出具委托书一份,内容为:“欠***防水款贰万贰仟元正(整)……同意从祥和家园B4、B5#楼工程款扣除”,该委托书上加盖泗洪县五建公司**虎项目部印章。后被告未偿还所欠款项,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
本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但建设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22000元,有委托书为证,故对于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确定自起诉之日起即2018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省泗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2000元及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江苏省泗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