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民终3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安东中路东侧、红日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岁红俊,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省泗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归仁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淮安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泗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0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淮安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岁红俊、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江苏省泗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013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安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1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炜
审判员黄金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