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江苏省泗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李万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宿中民终字第04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省泗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洪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高传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虎。
上诉人江苏省泗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2)洪民初字第0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泗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上诉人江苏省泗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省泗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10660元,减半收取5330元,由上诉人江苏省泗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翟新权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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