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园建设有限公司

2689淮安汇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富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2689号
原告:淮安汇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855236749。
法定代表人:朱怀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平,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芹,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北路**缔景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1398825387。
法定代表人:李中正。
原告淮安汇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淮安汇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汇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谢思奇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