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特724号
申请人:泗***镇袁远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324MA1UY5881M,住所地泗洪县归仁镇仁园村。
经营者:袁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富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1398825387,住所地泗洪县青阳北路**缔景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李中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驰,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宿迁市宿豫区。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泗***镇袁远建材经营部与申请人江苏富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4月16日经泗洪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编号:洪诉院调(2021)第233号】,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泗***镇袁远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4月21日前向申请人江苏富园建设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为:孙芳,开户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82)]退款487500元,并向申请人江苏富园建设有限公司出具467166.12元的货款发票;申请人江苏富园建设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退款及发票后,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申请人泗***镇袁远建材经营部支付材料款64958.2元及对私账户返还款487500元,总计552458.2元;若申请人泗***镇袁远建材经营部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申请人江苏富园建设有限公司给付货款的时间顺延。(申请人泗***镇袁远建材经营部收款账户:户名:泗***镇袁远建材经营部,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账号:11×××27)。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泗***镇袁远建材经营部与申请人江苏富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经泗洪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