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24民初743号
原告: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桥东首桥北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CQ9J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北路18号缔景大酒店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13988253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邵 普
书 记 员 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