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24民初565号
原告:泗阳龙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三庄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W4W9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青阳北路18号缔景大酒店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13988253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泗阳龙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泗阳龙云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泗阳龙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72元,减半收取计1386元,由原告泗阳龙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哲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