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24民初9241号
原告:曹某某,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尹某某,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