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磐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磐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791民初2263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雷,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磐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东门外通榆路西。
法定代表人:时恒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磐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磐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639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25日开始,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承接了案外人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9-12号楼学生宿舍一层阀门更换工程,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约定总价款56398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工程,2017年初该工程通过质量验收,并交付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未果,被告拖延给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磐钇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施工合同,对账单。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结合原告举证及庭审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1日,案外人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发包人)与被告磐钇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连职2016-027),将9-12#学生宿舍一层约256只φ50法兰铁制闸阀更换等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双方约定工期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7月10日,具体以实际批准开工日期为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价56398元包死,不再调整。双方还对权利和义务、验收与结算、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被告磐钇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原告***,被告于2017年10月25日出具《对账单》,内容为:“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9-12号学生宿舍一层阀门更换工程(合同编号:连职2016-027)工程合同总价为伍万陆仟叁佰玖拾捌元整(¥:56398元),该工程已由***施工队施工完成,经验收合格,已交付该学校使用,未付工程款为伍万陆仟叁佰玖拾捌元整(¥:56398元)”。
本院认为,被告磐钇公司承揽案外人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更换法兰铁制闸阀等工程,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按约完成了该工程,被告确认工程合格且交付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使用,并确认欠原告工程款56398元,该对账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结算后,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款项,其拖欠至今未付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6398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云港磐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5639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63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磐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梁承君
审 判 员  戴培培
人民陪审员  张 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维娟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