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县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4833连云港市龙霖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灌云县县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723民初4833号
原告连云港市龙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龙某公司)与被告耿海超、灌云县县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县城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诉前调解不成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铁军,被告耿海超、县城建安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耿海超借用被告县城建安公司资质承建原告龙某公司开发的项目工程,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 原告龙某公司主张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因天润花园4、5、6、7号楼逾期完工导致逾期交房产生的损失,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在“天润花园建筑工程款结清协议”签订时,逾期完工的事实已然存在,原告龙某公司无论是作为工程发包人还是与购房业主签订合同的出卖人,对于因逾期完工造成的损失,均应是知晓的。此类结清协议通常是作为工程发包、施工双方就相应债权债务达成的最终确认,双方在协商时均会就对方应承担的责任在协议中予以明确,此时在结清协议中注明“除1#、2#、3#楼保修金外,所有工程款全部结清,双方再无任何工程、工程款纠纷”,结合工程施工、工程款给付、逾期完工、签订结清协议的时间顺序来看,结清协议中涉及的“双方再无任何工程、工程款纠纷”应理解为涵盖除工程质量维修外的其余事项纠纷均已了结,而原告龙某公司在本案中又就逾期完工损失提出主张,违背了双方之间结清协议的约定,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连云港市龙霖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市龙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孙 静
书记员 孙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