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6332东台市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81民初6332号
原告:东台市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75434197Q,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三时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张晓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51359W,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河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韩抒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东台市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东台市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台市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台市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云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