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1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嫩江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韩抒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小燕,系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颐和花园城建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马平川,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树俊,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欢,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辉煌太阳能集热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经济开发区嫩江路南、经十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南亚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小燕,系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原审被告:韩抒怀,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王军,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上诉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辉煌太阳能集热管制造有限公司、韩抒怀、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4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春丽
审 判 员 朱 佩
审 判 员 马作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竹君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