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嫩江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韩抒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上诉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7民初18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未提供任何证据,上诉人与原审法院联系后,才取得了一份电子图片证据,该证据系上诉人与案外人河南图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台前县2018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场内道路施工合同书》,该份证据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关联性的情况下,认为被上诉人是借用河南图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施工,然后依据施工地法院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是错误的。在此情况下,管辖权应以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上诉人地址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嫩江路202号,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査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地点位于河南省台前县,故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利强
审 判 员 赵洪波
审 判 员 邓 舒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范小玉
书 记 员 顾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