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4681号
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平川,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抒怀,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辉煌太阳能集热管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韩抒怀。
被申请人:**。
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辉煌太阳能集热管制造有限公司、韩抒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辉煌太阳能集热管制造有限公司、韩抒怀、**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限额人民币2400万元。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韩抒怀、**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辉煌太阳能集热管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
三、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
以上三项合计限额24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国君
审 判 员  侍海玲
人民陪审员  裘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