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4681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平川,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欢,江苏淮海潮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抒怀,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苏0804民初468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解除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国君
审 判 员 侍海玲
人民陪审员 裘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