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4693号
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颐和花园城建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孙信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树俊,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欢,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嫩江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韩抒怀。
被告:江苏辉煌太阳能集热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嫩江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南亚波
被告:韩抒怀,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辉煌太阳能集热管制造有限公司、韩抒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艳红
人民陪审员  周立霞
人民陪审员  吉守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