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
被执行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辉煌太阳能集热管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辉煌太阳能集热管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804民初43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判决如下: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余额不足。本院查封了抵押在申请执行人名下的厂房,因被执行人还在生产经营,且抵押财产仅是被执行人部分财产,无法分割处置。如整体处置,又属于超标的处置,故暂不能处置。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804民初4362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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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车正义
审 判 员 徐燕红
审 判 员 赵传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戴翔宇
书 记 员 杨春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