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财保35号
申请人: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高新区振华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江苏修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道***路988号金航财富大厦A12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修正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修正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6605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2022年11月1日,连云港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修正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660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于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