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墟沟建筑安装公司

建华建材(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墟沟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3民初284号
原告:建华建材(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先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连云港市墟沟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中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建华建材(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墟沟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建华建材(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以与被告及案外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华建材(连云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7元,减半收取3319元,由原告建华建材(连云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