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2000号
原告:**港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区云山街道白果树村。
法定代表人:JOANNALI,公司董事长。
被告:**港市墟沟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港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港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港市墟沟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港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港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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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孙红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