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墟沟建筑安装公司

2000连云港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墟沟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港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2000号
原告:**港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区云山街道白果树村。
法定代表人:JOANNALI,公司董事长。
被告:**港市墟沟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港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港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港市墟沟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港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港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孙红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茆 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