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6378号
原告: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公司有限公司。
原告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被告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公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 海
审 判 员 秦立刚
审 判 员 李玉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睿
书 记 员 骆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