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6387号
原告:连云港市超盛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路新海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韩殿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新明、于春凤,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向阳大街东侧2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尚喜。
原告连云港市超盛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超盛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超盛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027元,由原告连云港市超盛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立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任婷婷
书 记 员 李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