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602号
原告:**,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向阳大街东侧2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129490G。
法定代表人:刘尚喜,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