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宁分公司与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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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25号之一

原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香格里拉路2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2/12),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江海中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金金,该公司法律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省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宁分公司与被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82057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6日,原、被告订立《塑料管材、管件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在甘肃省张掖市博金御湖湾项目工地提供管材、管件,双方约定了价格和购货时间及违约责任。之后,原告实际供货820579元,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未支付上述材料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宁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5日,系内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2017年10月13日该分公司被注销,故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宁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003元,退回原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宁分公司。本案司法鉴定费7000元(已由被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由原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宁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保全申请费4720元(原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宁分公司已交纳),由原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宁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