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东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04民初3299号
原告:阜阳市东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西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W74F2C(1—1)。
法定代表人:严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诚,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科兴路东侧古城路南侧(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6431602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东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东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东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东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任梓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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