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14民初664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陆发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铂金时尚女人街A20号。
法定代表人**,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广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发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广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5年11月1日被告承诺2015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逾期未还,被告按每日500元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至还清之日止。欠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每年24%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被告德广建筑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被告德广建筑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经协商约定为2015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逾期未还,欠款人赔偿**滞纳金每日500元,直至还清之日止,特立此据。
到期后,被告德广建筑公司未还款。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德广建筑公司为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偿还。逾期还款,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照年息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德广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田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