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302执30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城商初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中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831040.7元标的未获清偿。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了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但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商初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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