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宿城商初字第00934号
原告**。
被告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铂金时尚女人街A20号。
法定代表人靳斌。
被告***。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遵民,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子皓,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德广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子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二被告因承建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了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原告出租钢管和扣件给被告使用,租赁物的提取及送回方式,租赁计算和给付方式以及违约金的数额等条款。合同履行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租金928705.15元,租赁物损失赔偿款129265.8元,共计1057970.95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前分多次给付4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给付租金、租赁物损失赔偿款共计657970.95元,损失的租赁物延期赔偿租金94766.4元,违约金10万元。
被告德广公司辩称:原告与德广公司的确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对于租金、租赁物损失657970.95元无异议。对租赁物延期赔偿租金94766.4元不予认可。该部分损失已经计入657970.95元内。不同意承担违约金,即便承担,违约金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进行计算。
被告***辩称:***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原告**(出租方、甲方)与江苏金柏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建筑用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因乙方承担铂金美寓项目向甲方转租钢管及扣件,具体租赁材料品名、规格、数量、时间均以双方签订的租赁清单为准。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结束时止。租赁期满乙方必须无条件将租赁的物资全部归还给甲方;租金按天计算,单价为钢管每天每米0.012元,扣件每天每只0.008元,租赁天数按乙方提取租赁物资日起至送回日止的全部日历天数计算。钢管及扣件送回后,乙方须在30日内结清租金;乙方归还甲方的钢管及扣件质量、规格、数量必须和租用甲方的物资相同,如出现短少和损坏,损失由乙方负责。未赔偿清前甲方将继续计算租金直至赔清为止;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如单方违约,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在甲方落款处签字。江苏金柏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乙方落款处盖章,被告***在乙方落款处签字。
2014年2月21日,被告***受江苏金柏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与原告进行结算,双方确认钢管扣件租赁情况如下:2012年3月10日至2014年2月20日期间,钢管的发出数量126619.3米,回收数量126619.3米,租金558555.65元;扣件发出数量76570只,回收数量29886只,丢失29886只,单个价值4元,租金313859.03元,在归还的扣件中有7700只少螺丝,每只赔偿0.4元;套管发出数量16220个,回收数量13201个,丢失3019个,单个价值2.2元,租金56290.47元;租金合计928705.15(558555.65+313859.03+56290.47)元;因扣件、套管的缺失和扣件因少螺丝发生的损失,赔偿费为129265.8(29886*4+3019*2.2+7700*0.4)元;租金和赔偿费合计1057970.95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16日,江苏金柏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告***分别于结算前预付租金10万元,2014年中秋节(2014年9月8日)给付原告10万元,2015年2月16日给付原告20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筑用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结算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被告德广公司支付损失租赁物延期赔偿对应的租金94766.4元及违约金10万元能否得到支持;2、原告要求被告***对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责任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德广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被告***代表德广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被告德广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被告***大的行为应约束德广公司。对于原告**主张的租金和租赁物损失赔偿费合计1057970.95元、被告德广公司尚欠的金额合计657970.95元,被告***已签字确认,且庭审中被告德广公司予以认可,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实际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德广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问题。其中,原告主张的被告德广公司因逾期支付租金而应承担的违约金10万元,该主张未超过合同约定,且未过分高于其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而对于被告丢失扣件、套管等租赁物,原告主张赔偿损失并继续计算租金至赔偿完毕为止,并主张对应的租金数额为94766.4元。对该项主张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德广公司在案涉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归还甲方的钢管及扣件质量、规格、数量必须和租用甲方的物资相同,如出现短少和损坏,损失由乙方负责。未赔偿清前甲方将继续计算租金直至赔清为止”。故被告应以未赔偿部分为基数向原告支付相应“损失物租金”。原告主张该部分“损失物租金”按94766.4元计算,系以全部赔偿费129265.8元对应的套管、扣件数为基数,从2014年2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6日止,该计算方式基数过高、时间过长,应予调整。理由如下:被告德广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40万元。其中,双方认可在结算前预付了10万元,应视为预付租金。对结算后支付的30万元,原告主张双方已确认系用于支付租金,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因该30万元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本案中,应先冲抵产生违约责任较重的损失物赔偿费,剩余部分再冲抵租金。故被告应支付“损失物租金”数额为61079.25元(具体计算方式附后)。
以此方式计算,也可以进一步明确被告德广公司尚欠的657970.95元为租金。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告系与被告德广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对应的权利义务由德广公司享有或承担。被告***系受被告德广公司的委托代表德广公司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并非合同的相对方。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调解不成,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657970.95元,逾期赔付损失物赔偿费对应的租金61079.25元,逾期支付租金对应的违约金10万元,共计81905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7元,由原告**负担336.5元,被告江苏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27元(该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为46×××80)。
审 判 长 王 晨
人民陪审员 吴 江
人民陪审员 王书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尧瑶
法律提示: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附逾期赔付损失物赔偿费对应的租金61079.25元计算方式:
日期
2014年2月20日
2014年9月8日
2015年2月16日
付款金额(元)
10万
10万
20万
尚欠租金金额(元)
828705.15
828705.15
657970.95
尚欠赔偿费金额(元)
129265.8
29265.8
未获赔偿扣件数(只)
未赔偿套管数(个)
“损失物租金”(元)
61079.25(52648+8431.25)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9页/共9页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