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连云港凯捷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791民初113号
原告***诉被告连云港凯捷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6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春红
法官助理 李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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