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兴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执1514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佐凡,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兴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055190139F。
代表人:连云港兴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兴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苏0707民初84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文书:二、被告连云港兴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9690.82元及利息。三、被告连云港兴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8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6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外人连云港兴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案号为(2022)苏0707清申1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祥
审 判 员  杨 杰
审 判 员  陈 严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臧浩羽
书 记 员  韩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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