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华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1937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重庆华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街**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6470L。
法定代表人:周庶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琳,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云,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华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华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重庆华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6.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学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廖冰柔
书 记 员 周 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