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3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审第三人:重庆华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4号街3幢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06470L。
法定代表人:周庶津,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重庆华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缓缴诉讼费,经审查,其申请不符合缓缴诉讼费的条件。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向**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收到前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颜 菲
审判员 张 玥
审判员 覃书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