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上诉人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惠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