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31089N,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2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邮寄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自2021年1月18日起,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一辆号牌为苏J×××**号的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未发现有存款;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 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且暂时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在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