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02民初2080号 原告:***,男,1950年12月1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31089N,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西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西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归还欠款270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8万元,于2005年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2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还款3.5万元,当日换据重新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款4.5万元,后经催要,被告陆续还款1.8万元,余款27000元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城西建筑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被告与原告无往来,未向原告借款,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姓名是**,与本案的原告风马牛不相及。3、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2月7日,被告城西建筑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收款事由借款(原据80000,还35000,2005.4.6),开票李。 2019年7月2日,原告***因劳务合同纠纷以城西建筑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苏0902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书。后城西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19)苏09民终226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上述判决书中已认定***的曾用名为***。 审理中,*****:2002年被告向我借款8万元,我在被告公司将8万元现金交给***的父亲**,当时***的母亲也在场,**出具收据给我,在收据上加盖城西建筑公司的章印。**当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去世,法定代表人变更为***。2005年4月6日***还我3.5万元,还欠4.5万元,2013年2月7日重新出具一份收据,这收据是***的会计姓李的向我出具的。***将之前的8万元收据收回。这8万元是我自己的6万元现金和向我儿子拿了2万元现金给被告的。我每年都向***催要借款,有时打电话,有时当面找他要,口头承诺还款,但只还了1.8万元,剩余都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城西建筑公司出具收据向原告借款,虽然收据上注明的交款人为“**”,但收据原件为原告持有,且***的曾用名为***,故应当认定收据债权人为原告,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可以提起诉讼。原告对资金来源和交付方式作出了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借款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仅偿还部分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因收据中未注明支付时间,现原告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未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城西建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城西建筑公司负担。现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荟 书 记 员  朱 静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