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02民初1095号
原告: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31089N,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9月3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西建筑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西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西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5年12月至2008年9月期间,因承建工程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6次合计人民币10万元。目前,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本案是虚假诉讼,被告不差欠原告的款项,被告原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有过预付劳务费用情况,年底的时候都会进行最终结账,都是原告差欠被告款项,再由原告出具结账后的欠条,原告如果抽出预付款的条据,不实事求是将凭证账册反映客观事实拿出来,明显属于隐匿证据进行虚假诉讼。2、被告此前曾经将本案的原告起诉至本院,追索拖欠的工程劳务费用,前案已经过本院判决支持且经二审维持,且在诉讼期间,本案原告答辩的理由是认为我方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并没有提出我方差欠款项。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或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6日至2008年11月18日期间,有***签名的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部借款凭证七份,共计金额为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城西建筑公司主张被告***差欠其借款,仅提供了部分账目,而被告***抗辩已结算完毕,经本院释明,原告城西建筑公司告知法庭不能提供公司完整的财务账册,故原告城西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盐城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单 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 荟
书 记 员 朱 静
附录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