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徐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青岛鼎通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市联合科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东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欣兵,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市联合科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312执4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隋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