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陆军,男,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7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徐亚,女,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24911-5,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陆军、***、徐亚、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亭东民初字第0420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6条、第28条、第29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陆军、***、徐亚、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2319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清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沈贤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