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恢1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执行人:叶晓琳,女,1985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机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叶晓琳、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叶晓琳、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晓琳、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隋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