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343号
原告:***,男,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无锡百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西园里****。
法定代表人:范晓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机场路**iv>
法定代表人:徐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无锡百润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忠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