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5民初313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机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