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富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执7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富和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0591270062,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元堡子村138号。
法定代表人:任江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154386154,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3号5号楼1单元112室。
负责人:王泉,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2906878,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庆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海富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返还原告青海富和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支付利息15225元,诉讼费102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限制消费。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号雅阁牌、×××号雅阁牌车辆的登记手续,因车辆在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其申请执行的货款70000元,支付利息15225元,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1194元,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青海富和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革
审判员  马志峰
审判员  伊海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坤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